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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部门 :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 政策

发布时间 :2023-09-11 15:03:49

央视网消息 :据财政部网站8月15日消息 ,财政部 、海关总署 、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 政策的通知 ,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、机坪客车 、全地形车 、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(可插电)等22项商品 ,按照本通知和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0〕54号)有关规定 ,免征进口关税 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。

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 政策的通知

财关税〔2023〕14号

海南省财政厅 、海口海关 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:

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,加大压力测试力度 ,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:

一 、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、机坪客车 、全地形车 、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(可插电)等22项商品(见附件) ,按照本通知和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0〕54号)有关规定 ,免征进口关税 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。

二 、上述22项商品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 、入籍 ,按照交通运输 、民航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 ,并接受监管 。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、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(可插电) ,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 、货运输作业 ,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 ,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 ,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“点对点” 、“即往即返”的客 、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。机坪客车 、全地形车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 。

违反上述规定的 ,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。

三 、上述22项商品的适用主体 、税收政策 、管理措施等其他规定 ,继续执行财关税〔2020〕54号文件第一条 、第三条 、第四条 、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。

四 、请海南省交通运输部 、中国民航局 、财政部 、海关总署 、税务总局等部门,根据本通知 ,调整完善《海南自由贸易港“零关税”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(试行)》相关规定 ,明确新增商品进口后登记 、入籍 、营运 、监管 、违规处置标准等要求 ,防止“零关税”商品挪作他用 。

五 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。

附件 :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增列清单.pdf

财政部

海关总署

税务总局

2023年08月15日

来源 :央视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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